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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有效期是2年吗?


2004.5.24日借朋友一笔钱,
原文入下:
XX借YY钱2000元正.借款人:XX 2004.5.24
当时并没有在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只是有借款人的签字,和借款日期。
我想请问,过了这么久,我这笔钱可以要得回来吗?
可以通过法律的途经解决吗?我可不可以起诉他?赢得了官司吗
还有,现在还找不到此人.请问怎么办?
谢谢
据说借条的有效期限是两年。这个两年是从写借条那天算吗?而且这张借条也没有具体的还款日期。我还能收回这笔钱吗?
寒心啊,十年的朋友,从借款日开始就一直没有给我打过电话,有时候我也想,她的家里情况不是很好,钱不多,算了.3年过去,也不知道她好不好.


答案或建议:


借条的有效期分两种情况:
1、只有借款时间,并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债权人即可以在两年诉讼时效到期之前,也可以在认为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偿还欠款时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借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时,则诉讼时效的计算自约定的还款时间起两年内。
一般来说,借条与欠条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现实生活中人们极易将两者混淆使用,实际上,两者有很大区别。借条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借条本身并非借款合同,一般只是书面或口头借款合同的证明和凭证。而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出具欠条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尤以买卖合同居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但基于各种原因,在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和妥协,由债务人出具欠条,日后归还。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以以往的经济往来为基础,但其本身并不能代表以往的合同关系。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届至借条或欠条注明的还款日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以此作为临界点,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故此类借据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一致的,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借条: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欠条: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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