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一定要到北京起诉
我与上海的代理商因重大误解签定了EC网址注册服务20年的合同,运营支撑单位是: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这个单位在北京,格式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双方可向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北京)的相关仲裁、法律部门解决。
这样约定管辖地协议是否算明确?能否算不唯一?我是否一定要到北京起诉?关于管辖地详细规定在什么法规条款上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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