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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一份《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古玩业商会章程》


如题,请教各位了,谢谢。


答案或建议: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古玩业商会
古玩鉴定委员会条例(草案)

 
为了繁荣古玩市场,加强商会对古玩市场的规范、自律能力,发现和保护珍贵古玩,提高会员和广大藏友群众的鉴别能力和学术水平,强化古玩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本商会根据章程和专门委员会管理条例,决定建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古玩业商会理事会鉴定委员会(简称古玩鉴定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如下:
第一条 古玩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 开展学术研究工作,通过学术研究、学术交流解决古玩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向广大会员提供学术咨询、鉴定知识教育。提高国内古玩业界的整体鉴定水平。
2、 作为商会的鉴定权威机构,对会员间和会员与顾客间的涉及古玩鉴定的纠纷进行调解与民间仲裁。
3、 在古玩业界开展古玩鉴定、评选、估价等业务,也可接受社会其它方面的委托开展古玩鉴定活动。
4、 根据商会的委托进行其它相关业务。
第二条 委员:
古玩鉴定委员会委员由本商会理事会成员组成。由理事本
人根据自己的鉴定特长以及工作需要自愿申请加入本委员会。
理事加入古玩鉴定委员会的申请经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后,通过商会组织专门评审机构的考核评审后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委员会的委员。
特殊情况下,经过会长提议,理事会批准后,普通会员或非会员也可以特邀、荣誉等身份进入本委员会。
本委员会的委员应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承担委员会委派的工作。委员可以获得商会授予“中国民间古玩鉴定家”资格称号,并发给证书。
本委员会的委员资格要按年度进行审核。
若委员不能胜任本委员会的工作,不能遵守该本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能承担作为委员的责任与义务时,或其资格水平不足以担任此项工作、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时候,应退出本委员会。
委员退出本委员会自由。但应按照规定缴回该委员会的证书和有关应缴回的资料文件等。
第三条 古玩鉴定委员会的机构:
古玩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数由
会长提议,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商会会长、副会长可以以巡视员身份参加本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古玩鉴定委员会根据其工作任务和业务开展情况决定是否设立专门常设机构。常设机构的设立由本委员会主任向会长提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以设立。
根据古玩分类情况,鉴定委员会应设专门组。鉴定委员可选择自己所长的组类加入。每个委员一般不超过兼任两个门类组的委员资格。特殊情况经过考核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
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商会可委托本委员会设立咨询事务所类的实体机构。
第四条 古玩鉴定委员会的管理:
本委员会是本商会理事会的专门业务机构,应该在商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
本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应按照理事会的规定按年度或随时根据常务理事会的要求提交工作报告。
本委员将应建立有关工作、管理、奖惩制度、条例并经过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严格实施。
本委员会不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其费用和收入一律纳入商会财务核算。经批准设立的实体机构按照有关批准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古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方式:
1、 鉴定委员会鉴定方式。对于价值很高,重要的古玩在古玩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鉴定委员会鉴定”方式。即由鉴定委员会出具专用“鉴定委员会古玩鉴定证书”,专业委员三人以上、主任委员联合做出结论并且联署。
2、 集体鉴定方式。对于价值相对较高,送检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集体鉴定”方式。即由鉴定委员会出具专用“古玩鉴定证书”,专业委员二人以上联合做出结论并分别署名。
3、 鉴定家鉴定方式。对于一般古玩可以使用“鉴定家个人鉴定”方式。即由委员个人以民间古玩鉴定家的身份对送检物如实做出准确的鉴定,并出具鉴定委员会统一制作、个人做出结论并签名的古玩鉴定证书。
4、 由商会正式批准建立的“古玩鉴定事务所”可以事务所的名义开展鉴定活动,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出具商会统一制作的古玩鉴定证书。
鉴定证书共分两种,一律由商会统一编号印刷制作。其中
“鉴定委员会古玩鉴定证书”为32开对折本,塑料封皮,附被鉴定古玩照片,加盖压边钢印。
“古玩鉴定证书”为大64开对折本,塑料封皮,附被鉴定古玩照片。印有红色“全国工商联古玩业商会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印鉴。
第六条 鉴定纪律:
1、 委员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必须认真研究鉴别古玩的真伪年代等要素,做出准确如实判断。任何情况下不得做出违心、违反科学的虚假鉴定。
2、 只有的熟悉市场,且有确切同类古玩市场资料的情况下方可对古玩鉴定的同时进行估价。
3、 所有正式鉴定必须在商会统一编号制作的证书上签署,不得使用代用、自制、复制的证书。每次鉴定工作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做好鉴定工作日志,和鉴定证书副本。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遗失散乱。
4、 遵守商会的服务收费制度,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鉴定工作的收费标准。
5、 鉴定工作中要耐心、科学的向送检人进行解释工作,向群众宣传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知识和防伪鉴别知识,以提高商会的信誉和威望。
第七条 奖惩制度:
对于严肃敬业,治学严谨,努力维护商会的形象与声誉,
在研究工作中和鉴定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要进行奖励。奖励可以使用荣誉和物质奖励。
荣誉奖励的形式有:
1、 会议表彰。包括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和商会代表大会上的表彰。
2、 在会刊上或者由商会介绍在其它每体上进行表彰。
3、 由鉴定会员会或者商会授予荣誉称号,并授予证书、牌匾。
物质奖励的方式可以由商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决定授予。荣
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以同时进行。
对于违反商会章程、违反古玩鉴定委员会条例的委员,或者因投诉、官司影响商会声誉的会员应该进行处罚。处罚的形式有:
1、 古玩鉴定委员会的内部训喻、通报、警告。
2、 商会内部的通报批评。
3、 以听证会形式重新审核其委员资格。
4、 停止其委员会工作,劝其退出委员会。
5、 通过理事会罢免其委员职务。
6、 开除会籍。其行为涉及犯罪的,移送检察公安机关处理。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进行经济处罚。
本条例未及详尽的问题,在条例奖惩细则上说明。
第八条 附则:
本条例经中华全国工商联古玩业商会第一届代表大会理事
会通过,并于即日起开始实行。
本条例的修改权在理事会。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所有。本条例若有与章程相悖之处时,应该以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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