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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怎么写?


一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合同。。。。


答案或建议:


怎么写合同?
  第一订合同的时候,最好需明确要把什么样的条款写清楚,应当写什么样的条款,怎么个写法?合同的条款也就是合同的内容,也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我们国家合同法,至于合同到底怎么签,规定什么问题,内容怎么写?它是意思自治的,是合同自由的。你想写什么,双方同意都可以写上去。不想写什么,这个东西不写,都可以的,没有问题的。但是合同法从一种示范性的角度,它在第12条里面规定了,合同的这些主要条款,或者叫一般性条款。也就是说,双方定合同的时候,最好把这些条款写进去。
  第二最好把合同条款写明白,写具体。这就可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隐患。而且,万一出了纠纷的话,到底怎么解决这个纠纷?怎么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它有个很好的依据,所以这种示范性条款它是很有意义的。

  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这样一些示范性条款,或者说称为一般条款,主要包括这些内容:
  第一是称为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他的住所。如果是自然人就是姓名。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就是它的名称,包括它的法定住址。当事人都没有写清楚,你最后履行的时候谁主张权利,谁有义务,你向谁去请求义务?那就很成问题的。所以当事人必须写清楚。生活当中还真有这种,连当事人没写清楚的,或者是他有问题(的情况)。
  比如有的合同,这个合同里面甲方乙方。甲方比如说出卖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等到最后盖章的时候,这个出卖人不是红星公司了。是另外一个蓝天公司了,有这个情形的。后来怎么个问题呢,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形呢?比如说,红星公司跟蓝天公司可能是一种关联企业,他们自己觉得谁盖章都无所谓的。或者说蓝天公司是红星公司控股的一个子公司,可是它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两个独立的法人章。所以最后没有发货,或者交货质量不合格,他告谁去呢?他告红星,红星说盖章是蓝天盖的章,你不要找我。他找蓝天,蓝天说这个合同当事人是红星,我只是盖了个章,他当时借我的章盖。
  所以首先,合同里面的当事人、文字表述的当事人、签约人,跟最后的盖章,尤其是盖法人章的时候,一定要是一致的。如果你出现了这种不一致的情形,最后给权利人就会带来麻烦。同时要写清楚,最好不要用一种简称。有的时候企业名称可能比较复杂。它工商登记注册是什么名称,你就用什么名称。最好别把它简化,因为简化以后,它可能有雷同的名称在里面了,或者不能确定是谁。这是第一个,住所要写清楚,比如说交货的时候,(它便于)发货地点的确定,也需要写清楚。

  第二个条款称为标的,合同的标的。一般讲这个标的物。比如说你买卖房子,这个房子就是标的物。坐落在哪栋楼的第几号几单元,它的牌号。你买一个车,什么样的车,东风牌汽车。这就是所谓的标的,也就是标的物。当然有的一些合同,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标的物。比如说代理合同,你委托一个律师替你去进行诉讼,那也是合同——代理合同。这个合同的标的是什么呢?它虽然不是一个具体的物,是一个行为,是你律师的这种代理行为。所以这里讲的标的,狭义上的标的是讲一个具体的标的物。广义上的标的实际上讲一种客体。因为有的合同,它有具体的标的物,有的合同它没有具体的标的物的。那这个标的是什么?实际上它是我们讲的“给付”,客体的问题。

  第三个就是数量。数量当中特别像,比如涉及到分期付款,分批交货的,一定要把每一次每一批的数量也得写清楚。而且这个计量单位一定要明确。比如说曾经有一个合同纠纷,买卖木材。买卖木材它定的(数量单位)是什么呢?比如说定的一万捆,以“捆”作为计量单位、数量单位。一万捆,然后卖方这边交货的话,是交一万捆,但是每一捆是六根木材。后来接收方一下什么时候六根?应该是12根一捆,他说你没有写清楚。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直径大的就是6根一捆,小一点就是12根一捆。6根也可能,12根也可能,都是交易惯例的。这就很麻烦,它约定得不清楚。所以数量条款不能马虎。

  第四个条款称为质量条款,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质量条款,这就是所谓的质量条款,包括你所采用的标准。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还是企业自己的标准?它也包括我们讲的这种,具体的规格型号的表述。买汽车也是有规格型号的,多少排气量之类的,它都有有规格型号的。它是构成质量的一个技术指标一样的。在质量条款里面,还应当写明什么呢?最好能够写明验收方式。合不合格,符不符合质量?怎么验收,是共同验收,还是委托第三方专门的验收机构来验收?在什么地点验收,在发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接收方所在地验收?验收的人员验收的方式,以什么方式来验收,抽样检验还是全部开箱检验?最后还要约定这种异议期限。就是说接收人买受人,如果质量有问题的话。他应该在几天之内提出索赔,或者提出异议都得写进去的。所以说一个质量条款,其实它有很多内容的质量标准。验收方法,验收地点,异议期限,包括异议的方法。你以什么方法提异议?比如说约定好必须书面形式提异议,才视为你提出来异议的。这称为质量条款。

  第五个条款是关于价款,或者报酬的条款。价款或者报酬。一般像买卖租赁,一般就称之为价款了。像委托代理之类的,一般就称之为报酬。这是一个性质的。价款报酬要约定单价总价,都很清楚。单价跟总价,要分别进行约定的。有的时候像这种买卖合同大额的交易的时候,涉及到不同品种的货物,每一种品种它的价格会不一样。要分别载明,不能只写这个合同的总价款,那是不行的。

  第六个是关于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这很重要的。合同的履行期,它包括什么呢?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履行自己义务的期限。比如说什么时候发货,什么时候付款。也包括合同的有效期限。比如说租赁合同,本合同有效期一年。然后比如说你这个履行的方式当中,租金怎么支付?以现金支付这是履行方式。如果是企业租,它可能是以支票支付。那是履行方式。那么这里边也包括一个期限。比如说按月支付。如果说按月支付,约定得很清楚。每个月的(前)五天支付,你过了五号那就算违约了。最好这样非常地具体。履行地点也包括,履行地点像买卖合同里面,它可能涉及到,到买方所在地去交货。也就是所谓的需方自己提货,还是说送货。送到买方所在地,还是代办托运,交给承运部门。这个履行地点也得约定清楚的。

  第七个违约责任,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形,在价格上违约了,在数量上违约了,在质量上违约了等等。哪个方面,一旦出现了违约,如何承担责任?违约责任条款,这个最好能把它约定。因为你一旦约定好了以后,出现了纠纷的时候,出现了违约的时候,你就可以根据这个条款去主张对方的责任。

  第八个争议解决的方法。如果双方因为履行合同出现了纠纷,出现了争议,怎么解决?这里讲的是什么呢?你是通过仲裁解决,还是通过诉讼解决,你双方可以选择。这是定合同的时候,我们国家合同法所规定的,这种示范性条款。通常来说,这些条款如果有比较清楚的明确的约定的话,第一,它会避免很多纠纷隐患。第二,一旦出现纠纷的话,解决起来,司法机关,法院也好,或者仲裁机构也好,它会比较有针对性,会比较公平,会比较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下面我们就来介绍当这种条款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该怎么办?

  生活当中约定不明的这种情形,会很多。首先,是标的约定不明。标的不明的时候,从我们国家合同法规定来说,条款约定不明的时候,首先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达成一个补充条款。把它不明确的进行明确,把没有约定的进行约定。通过补充来解决,补充条款,跟你的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充意见,那么应当根据合同的上下文条款,就是相关条款,或者是交易惯例来确定。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这种条款的内容。这是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然后第62条还规定了。当根据61条的规则仍然不能确定它的内容的时候,也就是根据上下文条款进行逻辑解释,或者根据交易惯例还没法解释的时候,还没法确认的时候,那么它有一整套的处理规则。

文章来自:http://www.baikewenda.com/biz/biztext/8/6/a1529543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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